《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8-17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一、《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讲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国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二、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区PPP模式在2015年就出台了《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深福发改〔2015〕162号)(以下简称《操作流程》)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福字〔2015〕1号)两份指导性文件,已陆续开展多个PPP试点项目,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改善,
此次PPP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近年国务院出台的PPP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并综合平衡了财政部和发改委的一系列PPP改革指导文件要求,制定了具有福田特色的PPP项目实施办法。这也是福田区继代建制改革之后,落实国家“放管服”的又一改革举措。
三、《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
答:《办法》依据《42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对适用PPP模式的项目范围,结合我区特点,规定我区的PPP模式是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务、环保、科技、医疗、健康、文化、体育、培训、旅游、养老、住房、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四、《办法》规定PPP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发起,增加了社会发起部分,同时规范PPP项目建议书文本以及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等。
答:《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均可以发起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的方式是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建议书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PPP项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以项目建议书发起,政府部门发起PPP项目的方式有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建项目以项目建议书发起方式和区发改局从存量项目里筛选项目;二是规范PPP项目建议书的文本,《办法》附上《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作为PPP项目建议书编制的模板,并要求项目建议书编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三是规定由区发改局将符合PPP项目运营条件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
五、《办法》编制了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引,确保实施方案的高质量,有利于加快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和后期同类项目的后评价比较工作。
答:PPP项目实施方案是PPP项目的纲要性文件,为确保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加快实施方案评估论证和后期评价效果,《办法》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指引,《办法》附上《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模板,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时应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二是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机制进一步细化,简化程序,缩短流程,加快项目的推行落地,建立了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后评价机制,为后续PPP项目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六、《办法》规范社会资本方采购方式、采购平台以及合同文本的内容重点。
答: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采购过程,《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社会资本方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二是PPP项目采购平台包括区采购中心和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涉及政府投资补助、直接政府投资且达限额以上的PPP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其它的在区采购中心开展;三是规定项目合同文本的内容重点,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合同文本。
七、《办法》对PPP项目实施出台多项举措和制约条款,既激活社会资本投资效益,又对PPP项目实行有效监管。
答:为严格规范PPP项目的实施,《办法》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允许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但要求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要求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提供担保责任,以此规范项目公司经营行为;二是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全程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期间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期间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三是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回报的依据;四是支持PPP项目进行融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五是规定项目出现合同修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情形时的解决程序,全力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持续性。
八、《办法》完善了PPP项目的退出机制。
答:《办法》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范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开展相应的移交程序;二是规定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
九、《办法》对PPP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支持。
答:为保障我区PPP项目顺利推进,《办法》提供四个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一是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可由实施机构向区发改局申请不超100万元的前期费用,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二是关联资源支持,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将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配置给PPP项目,弥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三是专业力量支持,区发改局会同区相关部门优选一批专业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士,组成PPP项目专家库,为PPP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四是简政放权支持,项目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配合,简化办理手续,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优化办理程序,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避免重复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