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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规定(暂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8 00:0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申报的要求,简化申报程序,加快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工作,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 区属各单位拟开展以下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应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计划:

  1、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有:

  (1) 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 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办公用房装饰工程等;

  (3) 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2、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3、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城管、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公共绿化、治安监控、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等项目。

  5、辖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化项目。

  6、区政府决定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 以下项目不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要求申报:

  1、建成后不形成区属固定资产的项目(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设立时已明确不使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项目;

  3、不宜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特殊项目(如应急工程、涉密工程等)。

  (三) 使用上级财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或使用上级财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为主、按规定应报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按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统一向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条  项目申报事项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和项目安排的事项有:

  (一) 项目前期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4项。主要用于确定项目建设是否建设、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等。

  (二) 项目计划管理事项,包括项目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和续建计划等3项。主要用于安排项目建设各阶段所需资金。

  (三)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用于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

  第三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次向区政府申报有关事项。为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部分事项可合并申报,具体事项及其程序分别为:

  (一)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

  1、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前期计划;

  2、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和项目新开工计划。

  (二)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前期计划;

  2、项目可行性研究;

  3、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和项目新开工计划。

  (三)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涉及向市政府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申报方案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的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工程项目:

  1、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前期计划;

  2、项目可行性研究;

  3、项目初步设计;

  4、项目总概算和项目新开工计划。

  (四)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1、每年第四季度,区发改局将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属各单位拟在下一年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应按要求申报;

  2、当年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未申报或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资金将在当年年度计划期中调整时视情况再作安排;

  3、需跨年度安排资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申报项目续建计划。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主体

  (一)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并申报。经区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后续事项(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项目新开工计划和续建计划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前,应就申报事项征得项目使用单位同意。

  (二)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非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建设项目应经其分管单位审核并以分管单位名义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材料

  (一) 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表》(附件1);

  4、其它材料。

  (二) 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研报告及电子文档;

  3、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及电子文件;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用地项目的规划用地文件复印件;

  6、《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表》(附件2);

  7、其它材料。

  (三) 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和设计概算等);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用地项目的规划用地文件复印件;

  6、《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附件3);

  7、其它材料。

  (四) 申报项目总概算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总概算文件及电子文档;

  3、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7、《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审批申请表》(附件4);

  8、其它材料。

  (五) 申请项目前期计划:

  1、申请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申请表》(附件5);

  5、其它材料。

  (六) 申请项目新开工计划: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方案;

  3、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书、用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文件复印件;

  6、已下达的项目前期计划复印件;

  7、《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6);

  8、其它材料。

  (七) 申请项目续建计划:

  1、申请报告;

  2、项目已下达的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和续建计划复印件;

  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续建计划申请表》(附件7);

  4、其它材料。

  (八) 合并申报事项时,报区政府的申请报告可合并请示,相关材料分别按单项要求备齐,一并申报的事项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可省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 向区政府呈报的申请报告应符合区政府公文处理规范的要求。

  (二) 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满足《管理规定》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计办投资[2002]15号)的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的要求;项目总概算应满足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工程计价文件的要求。

  (三) 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的纸质文件统一采用A4纸,大于A4的纸张应折叠为A4幅面并统一装订。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应统一折叠为A4幅面并装订成册。

  (四) 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电子文件,其文档应兼容MS Word格式,设计图纸应兼容AutoCAD格式,概算文件应兼容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的格式。

  (五) 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纸质文件应由编制或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封面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需提供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应由编制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与申报材料一并装订。

  (六) 申报材料中的申请表(附件1至7),应由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并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七) 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盖公章。

  (八)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备齐资料后,送区政府办办文科,由区政府办转区发改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依次向区政府申报有关事项。各事项不得跨越或倒置,前一事项未经区政府批准的,不得申报下一事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基本流程见附件8。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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