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
(二) 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 旧城(村)改造项目;
(四) 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职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 项目前期代建阶段。项目前期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直至投资计划批准阶段的代建工作;
(二) 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代建阶段工作为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建,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阶段的代建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既可以委托不同的单位分阶段进行代建,也可以委托同一个单位负责以上两个阶段的代建,即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较高资质、诚信度高和履约能力强的法人机构。
第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建设用地选址、申请,环境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及报批,申办用地方案图,申办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 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标;
(四) 洽谈与签订工程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五) 负责建筑方案与扩初设计,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办理报建、报批手续;
(六) 编制项目概算,并报委托单位确认,协助委托单位申报项目投资计划;
(七) 负责场地拆迁工作;
(八) 负责项目扩初设计阶段前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有关报建手续;
(二) 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设备、材料的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备案;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等工作的全面管理;
(三) 负责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相关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 负责向审计机关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的审计工作;
(五) 负责提出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协助委托单位申报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委托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委托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七)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委托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全过程代建单位的职责:负责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 组织及协调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签订用地合同及其他有关前期工作(从项目的申请立项至投资计划下达完成);
(三) 办理项目投资计划,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国土、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四) 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 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七) 协调代建单位开展施工、监理和建设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
(八) 监督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协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区政府确定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和代建范围(分阶段代建或全过程代建)。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代建单位,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不超过相应代建阶段工程概算投资10%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深度和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建设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委托单位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交付委托单位使用,并在一年内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区人大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委托单位按合同规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
(一) 区发展计划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并依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投资将计划下达给委托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
(二) 区财政局根据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代建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 区审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四) 区建设局依法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 区环保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 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对项目代建单位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 委托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 区监察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中。《代建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区发展计划局将前期资金计划下达给委托单位;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将本阶段的有关合同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建设资金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委托单位审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区审计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委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在《代建合同》中体现。
第三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委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规避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委托单位有权停止合同执行和资金拨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前期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代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将从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抵扣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履约保函金额和项目代建费总和不足抵扣的,由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同时,取消该单位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如建设施工管理阶段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可在结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建设施工管理阶段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代建合同》中体现;如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经区政府批准,可在结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对全过程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在《代建合同》中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