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属本市户籍,已办理户口迁出市外手续,但未在迁入地落户,现申请返回本市的人员(非本市生源的学生户口除外)。应提供《户口迁移证》,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岁的免提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将户口恢复到原被注销户口户内,原户已迁出市外或注销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配偶单位公章及同意入户意见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6)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录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