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公安分局 > 政策法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08 15:10来源 :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12月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深公交规〔2022〕4号,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1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研究,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不作变动,延长有效期续发。具体如下:

  一、《通告》续发的背景

  (一)现行《通告》即将到期。《通告》有效期为1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

  (二)续发《通告》是保障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需要。自2019年4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需求也随之增强。但与此同时,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于较高水平,电动自行车仍是我市交通事故受伤害主体之一。因此,为预防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仍有必要继续在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等路段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措施。

  二、续发的《通告》是否对政策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续发的《通告》不涉及政策内容的修改。

  三、限行原则

  (一)遵循法律规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全市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主道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实施禁行措施。

  (二)充分保障民生原则

  对于本市范围内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给予便利通行优惠政策,《通告》划定一、二级限行区,即一级限行区限行所有非机动车,二级限行区不限行民生行业(蓝牌)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划为一级限行区的路段必须是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完全没条件或不应通行的道路,如:高速公路、快速路主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高架、隧道、立交等。

  (三)科学合理设置原则

  根据非机动车道设施建设及通行条件实际情况,兼顾交通安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市民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对于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薄弱的道路以及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路段,经审慎考虑后,科学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限行路段。

  (四)特殊管理需要原则

  在机场、口岸、步行街等具备特殊管理需要或急弯陡坡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禁止通行措施。

  特此说明。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