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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场所有关监管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3-29 00:00来源 :

强制戒毒场所有关监管规定

  ①强制戒毒限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②探访戒毒人员规定:

  1) 探访人员必须是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单位有关人员或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并按本所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进行探访;

  2) 入所不满15日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戒毒人员不接受探访,凡戒毒出所人员不准回所探访其他戒毒人员;

  3) 每次探访戒毒人员时间为15?20分钟,节假日,集中上课时间不予探访;

  4) 探访时其亲属必须按规定为戒毒人员缴交医疗、生活等费用;积极配合做好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5) 探访时可带一些必要的御寒衣物,经工作人员检查后交给戒毒人员;其他物品、食品一律不收;

  6) 探访时不准与戒毒人员交谈案情,不准使用隐语、暗语或工作人员听不懂的方言。

  ③强制戒毒收费标准:

  1) 戒毒期为半年,分治疗期和恢复期。治疗期为头2个星期,其余时间为恢复期。

  2) 戒毒期间各戒毒所收费标准为:一类所每天55元,二类所每天40元。其中在治疗期间一次性收取治疗费45元/人,恢复期不得再收治疗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以及我市制定的强制戒毒收费外,戒毒所不得向强制戒毒人员及其亲属收取其他费用。

  ④ 戒毒人员在所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属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可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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