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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问答(四)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8-07 11:32来源 :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4-06-18

  9.限期拆除的公告责任 

  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10.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如何送达? 

  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11.当事人拒绝配合监察人员执法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察、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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