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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2-03 10:24来源 :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4-06-18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历史违建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违法建筑。

  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辖区范围内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程序、依法拆除或者没收、补充申报及安全纳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细则处理范围:

  (一)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二)住宅类、多种用途类或者其他类历史违建;

  (三)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四)涉及军队房产的;

  (五)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六)临时建筑;

  (七)其他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历史违建的处理、依法拆除或者没收、补充申报、安全纳管等工作,负责研究解决违建处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六条  福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负责下列工作: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组织开展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分类审查、处理确认及简易处理,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

  (三)统筹历史违建处理经费申请;

  (四)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

  (五)研究决策处理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就疑难复杂问题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

  (六)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申请、开展权属调查、测量查丈、分宗定界、建筑物建设时间和现状用途核查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组织、动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通过宣传、鼓励、走访等方式推动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

  (三)开展历史违建当事人的身份认定工作;

  (四)组织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开展历史违建普查具体工作,制作历史违建台账和档案管理;

  (六)开展历史违建补充申报工作;

  (七)组织实施辖区内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建的安全纳管工作;

  (八)组织实施辖区内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九)开展辖区内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占用河道堤防审查;

  (十)区查违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积极主动申报处理,并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申报处理;

  (二)出具《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完成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建筑物建设时间和现状用途核查、补充申报、安全纳管等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负责规划土地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出具宗地图,测算地价;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质量检测鉴定单位开展历史违建安全鉴定工作,对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历史违建进行备案;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结果合格的历史违建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统筹指导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区查违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组织立案调查,依法作出罚款、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历史违建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对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进行备案;监督、指导、推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承诺书》;区查违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定期将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抄送区查违办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核实土地整备项目(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的具体范围,对城市更新单元或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项目范围内的历史违建简易处理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历史违建核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占用河道堤防审查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历史违建分别从产业方面、工业方面、水务方面、公园和林地方面提出是否同意保留的审查意见,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历史违建除外。

  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负责对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历史违建,提出是否同意保留的意见,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历史违建除外。

  区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核查历史违建的建设时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以下统称历史违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处理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建筑物建设时间和用途,对历史违建开展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综合调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区查违办对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的历史违建进行综合审查,征询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明确可以保留的,符合处理确认条件予以留用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实施行政处罚,区查违办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根据区查违办的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持缴款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处理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章关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程序未详尽的,按照本细则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章  未申报历史违建补充申报

  第十三条  区查违办根据“未申报历史违建一张图”记载的历史违建信息,分街道汇总整理未申报历史违建情况,并将补充公告通知和应申报未申报历史违建信息表一并发至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查违办补充公告通知后,制作《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补充申报公告》,并在建筑物显著位置、建筑物所在社区工作站公告栏以及区人民政府网站持续公告3个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

  (二)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

  (三)未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公告。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仍未申报的历史违建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名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章  安全纳管

  第十六条  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地质灾害排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第三方机构选定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依法自行确定。

  街道办事处根据历史违建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情况逐栋(处)建立排查档案,并将排查结论录入违法建筑安全纳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历史违建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本细则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违建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不得出租或者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该历史违建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消防监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应急管理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该历史违建予以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历史违建不能通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细则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

  第二十三条  位于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范围内的未竣工历史违建无须按照《决定》实施时的状态封顶,可以直接按照本细则申请历史违建简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涉及历史违建的,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简易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历史违建位于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简易处理。委托事项可以包括:

  (一)提交历史违建简易处理申请;

  (二)领取行政处罚文书、地价罚款缴纳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三)简易处理程序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收购或者统筹使用其历史违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文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1999年3月5日之前建设的历史违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申报条件的,按照《处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查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操作规程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处理工作顺利推进,明确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具体程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程序。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分栋(处)建档,组织社区工作站到各自社区范围内的历史违建走访,对历史违建的权属、建设时间、功能用途、地籍情况等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宣传历史违建处理政策,鼓励历史违建当事人积极申请处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走访记录和摸底调查情况形成台账,按照福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的要求按期上报。

  第四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以下统称历史违建申请人)向历史违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以下简称收件回执)复印件,或遗失声明、相关情况说明;

  (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申请书》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申请书》原件;

  (三)申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授权委托人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历史违建建设时间证明书》原件;

  (五)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材料的,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或者原件:

  (一)《承诺书》原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原县、镇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物竣工验收报告;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属认定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消防验收或者备案证书;

  (八)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备案证明;

  (九)区政府同意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批文;

  (十)更新部门出具的城市更新单元合法用地比例情况;

  (十一)“两规”申报回执;

  (十二)其他批准文件。

  有下列情况,必须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两个以上历史违建当事人共同申报的,应当提交《多人共同申报的承诺书》;

  (二)涉及历史违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历史违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涉及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的,应当提交《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规程规定的《承诺书》是指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出具程序如下:

  (一)历史违建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有并在原行政范围内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表决同意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承诺书》。

  (二)历史违建属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所有,或者上述主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有,且已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理顺土地补偿事宜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召开三会表决同意后,历史违建当事人和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

  (三)历史违建属个人或者其他企业所有,或者上述主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有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历史违建当事人和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历史违建申请人可变更申报当事人:

  (一)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仲裁等原因变更历史违建当事人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

  (二)因继承需要变更历史违建当事人的,应当提交涉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和涉及继承的公证法律文书,如无公证法律文书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认可的遗嘱等其他遗产分配文件。

  (三)因离婚分割房产变更历史违建当事人的,应当提交双方离婚证,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等涉及财产分割的证明材料,由双方在《历史违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表》上签字确认。

  (四)国有资产被他人冒认申报的,出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历史违建当事人情况证明函。

  (五)2009年普查申报时由于历史违建当事人不能明确,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社区工作站代为申报且历史违建普查系统中对代为申报情况有明确备注的,提交由现当事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继受单位、社区工作站共同出具的历史违建当事人情况证明函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原申报历史违建的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主体资格灭失且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体注销等生效法律文书和历史违建继受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原申报当事人普查申报历史违建时使用的户口及身份信息已经注销,当前使用其他户口及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注销原户口及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和目前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八)原申报当事人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当前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原普查申报表当事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仅有一项填报错误,应当以原普查档案中当事人实际身份证明材料为准;如存在系统录入错误情形的,应当以原普查申报表为准。

  (十)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更名至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与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出具的协议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更名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协议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十一)产业类历史违建增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多个当事人之一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协议书及多人共同申报的承诺书。

  (十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历史违建更名至自然村的,或者原自然村历史违建更名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与原自然村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的协议书。

  (十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历史违建增加原自然村为多个当事人之一的,或者原自然村历史违建增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多个当事人之一的,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与原自然村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协议书及多人共同申报的承诺书。

  (十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移交或转移到其他政府机构的,应当提交政府规章、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十五)其他有确凿证据证明原普查申报登记有误的情形。

  第七条  历史违建现状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提交历史违建申请人签名和社区工作站盖章确认的《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表》。

  第八条  《决定》施行前、历史违建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受让取得的历史违建,在申请处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情况说明,无需提交申报收件回执;

  (二)《历史违建处理申请书》;

  (三)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历史违建建设时间证明书》,可无需原村集体盖章确认;

  (五)相关执行文书、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具体包括准予执行裁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六)建筑物《用地范围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报告;

  (七)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历史违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材料时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共同签字确认申报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申请材料必须由历史违建申请人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并由历史违建申请人签名,填写日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须核查原件。申请材料提交的全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刻录光盘保存到档案中。

  历史违建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均必须加盖公章,申请材料的提交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当日开具收文回执;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历史违建申请人必须补充完善的材料,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查,重新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收文回执。

  第三章  街道办初审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开展材料核查及权属调查、建设时间核查、历史违建用途核查等工作;根据申请材料及需核查的信息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初审协助核查函》,对历史违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历史违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一)向历史违建所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核实《历史违建建设时间证明书》《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表》《历史违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表》的真实性。

  (二)向历史违建所属社区工作站核实《历史违建建设时间证明书》《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表》《历史违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表》的真实性。

  (三)向人民法院、民政局、公证处等部门核实当事人信息变更材料的真实性。

  (四)向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执行文书、拍卖等买受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调查情况,委托测量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测量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测量经费从街道办事处历史违建处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会同历史违建所属社区工作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通知历史违建申请人及相邻业主、测量单位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并制作《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由现场参与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相邻业主无法按时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现场指界,并代为签字确认《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相邻业主无法联系、拒绝参加、未按时参加或者虽参加但拒绝签字确认的,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相邻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测量单位应当自现场指界后10日内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

  第十四条  同一历史违建当事人、同一用途并集中成片的历史违建分宗定界时原则上应当划为一宗。

  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医院、公园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门卫室、食堂、管理、文化娱乐、水电等配套设施原则上与主体功能建筑划为同一宗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产业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40%;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20%;处理确认至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历史违建,政府统筹用作产业配套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及相关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审核,市地籍测绘大队经审核并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对于成果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地籍测绘大队协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生成宗地号、宗地代码并完成宗地图制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建筑用途核查,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水电费缴纳情况、现场调查等情况综合确定建筑物用途。

  历史违建存在两种及以上用途的,应分别注明用途和对应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违建所属社区工作站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

  通过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无法确定建筑物建设时间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内设机构、社区工作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供水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建筑物的建设时间进行核查,通过房屋编码信息、房屋租赁登记信息、查违执法记录、水电开户情况、社区工作站调查询问记录等综合判定建筑物建设时间。

  第十九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的历史违建,经核查和整改,仍然无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以及位于河道堤防范围的历史违建,不予通过初审。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图件为依据,河道堤防范围以市水务局提供的图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及相关电子数据和市地籍测绘大队确认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公示,并在街道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均为10日。

  《处理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公示,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均已明确的,不再进行初审;有不明确的,应当补充核查后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完成后续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汇总申请材料、各单位反馈意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公示情况等材料并形成卷宗,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历史违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能通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未采取有效防灾措施的,以及占用河道堤防的,制作《历史违建处理答复书(安全影响暂停处理)》,并送达历史违建申请人;待地质灾害、消防安全隐患、占用河道堤防等情形消除后可以申请恢复后续处理程序。

  (二)因建设时间无法核实或因历史违建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及公示等初审工作的,或者在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过程中存在异议且异议未能妥善处理的,制作《历史违建处理答复书(无法初审暂停处理)》,并送达历史违建申请人;待完成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历史违建不存在权属争议后可以申请恢复后续处理程序。

  (三)存在《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制作《初审资料移交清单(不属于处理范围类)》,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同申请材料、初审核查材料等一并移交区查违办。

  (四)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初审资料移交清单(移送处理类)》并连同申请材料、初审核查材料等一并移交区查违办;申请时未提交《承诺书》的,通知历史违建当事人向区查违办提交。

  第四章  综合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卷宗后,经审查,不属于处理范围的,区查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答复书(不属于处理范围类)》,书面答复历史违建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道办事处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材料齐全且属于处理范围的,组织开展综合审查。

  第二十三条  区查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经市地籍测绘大队审核的测量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发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进行规划土地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询意见函;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

  (四)《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

  (五)《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六)项目用地内测量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主要核查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本规程所称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是指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等并全部履行了补偿支付手续的用地。

  申请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只需核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是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

  (二)土地使用年限;

  (三)应当补缴地价金额;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注明处理确认必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范围的,予以注明;

  (五)其他相关内容。

  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和相关文件名称等内容。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请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明确不存在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情形的,区查违办应当在收到《承诺书》及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征询意见函》。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收到《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征询意见函》后,对历史违建位于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且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50%的(重点更新单元合法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的)用地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并答复区查违办。

  第二十八条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但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前,或者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区查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申请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申请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外,规划土地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其他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情形外,区查违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

  第三十条  区各主管部门收到区查违办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征询意见函后,应当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予以留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申请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历史违建申请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后到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历史违建申请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区住房建设局验收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在收到历史违建申请人办理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备案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申请的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备案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工作并出具验收或备案回执, 并将验收或备案情况及时函告区查违办。

  第三十三条  历史违建申请处理时已取得相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的,经区住房建设局书面复核后可以不再重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历史违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经复核的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章  处理确认

  第三十四条  区查违办汇总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经区查违办审议,符合《处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处理确认条件,且历史违建当事人已按照本规程规定提交《承诺书》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区查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历史违建罚款和地价标准按照《处理办法》执行。

  符合简易处理的,核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经批准的或失效的,或历史违建位于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外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罚款、地价缴纳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核发《处理证明书》。符合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证明书》,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发出《历史违建宗地图制作联系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应当在收函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宗地图。

  第三十六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市政府、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处理证明书》;

  (四)宗地图;

  (五)《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区查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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