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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7-29 17:47来源 :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4-06-1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时停止适用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法律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决策部署的要求

  2019年和2020年,中央和广东省先后发布《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分别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按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这为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行使夯实了法律基础。据此,《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当中关于街道综合执法的内容需要及时调整,以便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衔接,与中央和广东省的工作部署相适应。

  (二)是依法稳妥推进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

  我市自2006年起首创将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道,推动街道以区行政执法职能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先后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对该执法模式予以确定。根据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街道执法部门作为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区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不一致,与当前改革方向不相符,有必要对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是,由于修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周期较长,难以适应当前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并且法规的修改也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以吸收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通过暂时停止适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中与相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条款,先行消除当前法律障碍,待条件成熟再启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经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决定》明确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三、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期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安排

  为依法、稳妥、有序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决定》明确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条款期间,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执行,暂时停止适用期限为三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在《决定》实施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仍然依托当前街道行政执法实践,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市政府应当在暂时停止适用期限届满前认真研究,对于可行的暂时停止适用内容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定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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