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6.《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7.《福田区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理工作职责规定》 |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4.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5.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 6.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日常监督检查时,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8.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 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 10.建立民爆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 11.参加民爆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可以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监控设备设施,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