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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有关事项的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1-23 00:00来源 :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有关事项的规定

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并作为商务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一项重要参考内容。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执行,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可径与商务部联系(联系人:孙敬东、李健;联系电话:0086-10-65197482;传真:0086-10-65197481)。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按照投资所在地所属辖区(领区)事先征求驻外经商参处(室)的意见。驻外经商参处(室)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有关意见的回复工作。 

  二、驻外经商参处(室)应对下列征求意见函予以受理和回复:地方企业由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向驻外经商参处(室)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商务部(合作司)在必要时发出的征求意见函。 

  三、驻外经商参处(室)应主要从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安全状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我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合理布局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由企业自行负责。驻外经商参处(室)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驻外经商参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抄送商务部(合作司和相关地区司)和外交部(政研司和相关地区司)。如征求意见函涉及可能影响双边关系的重大境外投资,驻外经商参处(室)应报请驻外使(领)馆后再行回复。回复意见应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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