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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禁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31 14:21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规泄露业主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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