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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资金账户需要公示哪些内容?未公示要承担什么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30 09:05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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