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10 10:29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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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