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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时间 : 2017-01-11 00:00来源 : 区住房和建设局

  答: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应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队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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