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二条相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由各区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和管理。(备注:86号文修订稿将下放权限标准定为2亿元,修订稿即将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