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1条规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依据《条例》第14条、第17条规定,表决事项须达到双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如该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的,则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