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认识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