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公庙变电站房屋征收决定书(福府房征字[2014]1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9-01 00:00来源 : 区土地整备中心
因22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和11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22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和11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车公庙皇冠工业区用地(宗地号B107-0003)的部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22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和11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
二、征收范围:位于深南大道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角的车公庙皇冠工业区内的第2栋宿舍楼、第4栋宿舍楼,具体坐标为:
(A1)X=18535.470,Y=110776.380;(A2)X=18526.660,Y=110723.000;(A3)X=18568.600,Y=110705.030;(A4)X=18623.550,Y=110695.960;(A5)X=18634.950,Y=110765.030;(A6)X=18541.220,Y=110780.490;(B1)X=18634.950,Y=110765.030;(B2)X=18623.550,Y=110695.960;(B3)X=18657.100,Y=110690.430;(B4)X=18667.680,Y=110754.560;(B5)X=18663.560,Y=110760.310。详见《220KV及11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关于<22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和110KV车公庙西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网站(www.szft.gov.cn)、深圳市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网站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 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