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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27 09:00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福府征决〔2020〕1号

  因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重建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八条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范围: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拆除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详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9月24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该方案已在征收项目范围、福田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ft.gov.cn)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 29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八、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林工,电话0755-8322169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2号国防大厦615室。

  九、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 292 条)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具体在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查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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