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22 16:06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月6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福田区新沙路2号国防大厦703会议室举行了修订《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由李小娇、向楠、李安中组成听证组(李小娇担任首席听证人及主持人),曾衡担任部门陈述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选取了9名听证参加人。分别是:朱慧颖(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秀华(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王小玄(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修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自芳(深圳市英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刘运达(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刘欣(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曹鹏(市民代表)、吴艳霞(市民代表)。其中朱慧颖未出席听证会,已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听证内容
部门陈述人对《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福府办〔2020〕7号)的背景做了介绍,并从以下几个方面陈述了此次修编细化完善的内容:一是修订了涉及机构名称;二是梳理了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在《征求意见稿》正文中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地位与职责,并且明确了各街道办的职责分工;三是调整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四是删除、调整了房屋征收流程中涉及的具体时限规定;五是删除了关于土地整备规划与供地方案的相关内容;六是完善了室内未搬迁物品处置规则、补偿规则和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实施房屋征收后的处置规则;七是调整、简化了关于土地清理与验收的内容,删除了土地整备项目土地验收标准和入库工作的具体规定;八是删除了关于资金专户的相关规定。
8位出席的听证参加人全部做了现场发言,对修订《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出席的听证参加人朱慧颖已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与建议,归纳如下:
(一)关于实施单位职责分工的表述,建议明确“区住房建设和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的区分,避免职责交叉与表述不清;
(二)建议将第七条中规定的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机构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机构”;
(三)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关于征收行为限制的表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修改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四)建议将“区发展改革局”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福田登记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修改为“区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区司法”修改为“区司法局”,保证全文中机构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五)关于第七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调查的职责问题,建议考虑是否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冲突;
(六)建议在第七条中明确调查结果的公示程序,以增强程序合法性;
(七)建议在第九条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八)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室内未搬迁物品的处置程序,建议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避免程序争议;
(九)关于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问题,指出删除资金专户规定可能引发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求的争议。
三、采纳情况
部门陈述人现场回答了听证参加人的提问,并就所提问题进行解释及回应:
一是“关于实施单位职责分工的表述,建议明确区住房建设和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的区分,避免职责交叉与表述不清”。解释,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区住房建设和土地整备事务中心为福田区内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的实施单位,街道办为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的实施单位,并对各自职责做出了细化规定。
二是“建议将第七条中规定的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机构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机构’”。解释,由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已对表述进行明确,本条不予采纳。
三是“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关于征收行为限制的表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修改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持与上位法一致”。采纳,将“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修改为“《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四是“建议将‘区发展改革局’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福田登记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修改为‘区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区司法’修改为‘区司法局’,保证全文中机构名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部分采纳,“不动产登记中心”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福田登记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区司法”修改为“区司法局”。解释,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区发展改革局,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该两处不予修改。
五是“关于第七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调查的职责问题,建议考虑是否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冲突”。解释,首先,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部分工作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并无冲突。
六是“建议在第七条中明确调查结果的公示程序,以增强程序合法性”。解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中并无相关指导性规定,为避免未来与上位规定相冲突,本实施细则暂不予以明确。
七是“建议在第九条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解释,由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明确规定时限,本次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进行重复性表述。
八是“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室内未搬迁物品的处置程序,建议明确由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避免程序争议”。解释,原表述中“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已明确需遵循法定流程,对无主财产认定的法定程序需由人民法院主导,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此程序向法院申请认定,无需额外调整表述。
九是“关于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问题,指出删除资金专户规定可能引发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求的争议”。解释,《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财预〔2014〕85号)第二条第(三)款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目前已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模式的复函》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土地整备专户清理的通知》,自2022年3月起,深圳市财政局优化调整现行土地整备资金拨付方式,市级土地整备资金拨付方式调整为通过指标形式转移支付至各区(新区),由各区(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至被补偿人。我区严格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相关房屋征收资金财政专户已按要求完成撤销。《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进行单独规定。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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