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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7 14:53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一、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提出: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植入新业态新功能。原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已于2024年8月22日失效。出台新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政策,有利于改善旧工业区环境,推动片区产业升级。

  在此背景下,出台《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提供政策指引。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第五十二条、《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辖区范围内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主要为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

  四、《实施办法》规定的综合整治内容有哪些?

  (一)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门卫室、卸货平台、公共停车棚、雨棚、垃圾站、公厕、小型设备用房、微型消防站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不得作为经营性功能使用。

  (二)旧工业区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包括研发办公、食堂、党群服务阵地、文化活动室、配套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提升后,每栋房屋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不变。

  (三)与上述综合整治内容同步实施且属于《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内涉及工业区的整治工程事项,以及外立面整治提升、第六立面改造、现状建筑物结构加固、室外道路、围墙等园区环境设施改造提升。

  五、《实施办法》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一)拟申报项目的建筑物权属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应处于有效期内;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

  (三)拟申报项目应以栋为单位,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四)政府投资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由辖区街道办取得整治建筑物的物业权利人委托后进行申报;

  (五)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条件。

  六、《实施办法》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福田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辖区街道办负责发动片区旧工业区权利主体申报综合整治,设计方案应符合该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后,由辖区街道办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后由辖区街道办报区住房建设局复审,区住房建设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再核发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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