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6 17:40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规范福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结合福田区实际,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了《深圳市福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引》(深福建规〔2025〕2号)(以下简称《管理指引》),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对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具有重要作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保障新规顺利落地实施,结合福田区“强街放权”改革实践经验,有必要制定《管理指引》,以进一步细化福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流程,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
二、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指引》共设总则、缴交和续筹、使用管理、附则四章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该部分为《管理指引》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
第一条明确了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明确了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职责。
第三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机制,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缴交和续筹
该部分为《管理指引》的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维修金缴存、日常维修金缴交监督、首期维修金追缴、维修金续筹相关事项。
第四条明确了日常维修金的管理分为移交市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与业主大会自行管理。《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实施前,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纳日常维修金的情况,提出处理路径。
第五条明确了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维修金缴存监督,以及催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体的说明。本条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细化监督工作的流程。
第六条为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与业主大会追缴首期维修金的说明。
第七条明确了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与流程。
(三)使用管理
该部分第一节为《管理指引》的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分别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类型、实施主体、申请主体、维修方案编制、施工单位选取、工程造价审核、监理单位聘请、组织维修、竣工验收、及时验收及申报原则、业主决议及公示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类型。
第九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不同的使用情形下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
第十一条一是明确了维修方案编制主体,二是明确了维修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第十二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选定施工单位的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审核的情形以及造价审核机构的选取方式。
第十四条明确了鼓励业主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明确了启动施工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以及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信息公示义务。
第十六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施工合同委托方的竣工验收义务。
第十七条明确了竣工验收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申报的原则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决议及公示要求。
该部分第二节为《管理指引》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要点。
第十九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提交业主大会或部分业主共同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的备案流程,细化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限及要求。
该部分第三节为《管理指引》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使用要点。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决定设立备用金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备用金设立及划拨的程序,细化区管理机构办理时限及要求。
该部分第四节为《管理指引》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要点。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发生应急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置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应急情形认定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及时性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备案流程,细化区管理机构办理时限及要求。
(四)附则
该部分为《管理指引》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明确了《管理指引》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管理指引》有效期及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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