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暂停拒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程序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10 00:00来源 :
为加强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申请的提出
暂停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申请由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区基金管理机构先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提出,再由市基金中心报市国土房产局审定并依法实施。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暂停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
(一)经两次发出书面追缴通知,在限期内不予缴交专用基金或不作出缴款时限和数额等承诺的;
(二)不按原承诺的时限和数额缴交专用基金的。
二、申请的受理和权利告知
市基金中心收到暂停资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后,即予受理。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权利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法事实,拟上报市国土房产局暂停其房地产资质的行政措施,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其他权利。
三、行政决定
市基金中心汇总调查取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有关情况,提出暂停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行政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产局审定。经市国土房产局作出决定后,市基金中心以市国土房产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局长签发后施行。
四、送达
市基金中心将《行政处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同时,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抄送市国土房产局各相关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
五、执行
暂停资质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作出后,市国土房产局可以责令受处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回资质证书原件,市国土房产局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下属事业单位可以暂停办理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
(一)暂停该企业土地出让的投标、竞拍资格;
(二)房地产预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核准;
(四)房地产初始登记;
(五)在未缴清专用基金的开发项目中,属开发建设单位名下房产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其他相关业务。
六、公告
市基金中心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以适当方式在媒体予以通告。
七、解除暂停资质行政处理决定
受处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清专用基金或按要求做出了明确的缴款时限和数额等承诺后,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区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解除暂停资质处理的申请,经市基金中心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同意后,作出《解除暂停房地产开发资质行政处理通知书》,并将资质证书原件返还受处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