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名称须经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XX区+字号+小学/学校),周边环境、场地、设施设备、资金、人员等需符合《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具体申请材料可参阅我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对该事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