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义务教育法》“年满六周岁”的规定,不足龄儿童将无法在学籍系统建立学籍,我市公、民办学校均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市、区教育部门将对擅自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的学校予以通报,并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