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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基地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4-14 08:52来源 : 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基地总部项目制定如下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基地总部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随着全球数据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存储技术已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基地总部不仅能集中研发力量,突破高端存储芯片、分布式架构等关键技术,更可构建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完整生态,强化供应链自主可控。此外,总部还将发挥标杆效应,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成为区域先进制造业新增长引擎;同时将新增大量研发人员与专利成果,通过技术扩散带动产业整体升级,并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完善区域协同高效的产业生态体系。

  (二)可行性

  意向用地企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是深圳市总部企业、国高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5年,德明利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在深圳市纳税额5246.33万元,形成地方财力贡献3064.7万元,2026年1月1日-3月5日在深圳市纳税额3.3亿元,形成地方财力贡献1.7亿元。德明利及其关联公司目前在深圳无自有物业或用地。

  德明利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2.26亿元。作为业内领先的存储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深耕存储赛道十余载,凭借主控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等自主核心技术,成功构建起“存储芯片设计—固件研发—智能制造—品牌运营”的全产业链布局,公司业务覆盖SSD固态硬盘、DRAM内存条、嵌入式存储、移动存储等全系列存储产品线,营销与服务网络辐射全球30余个国家及地区,成长为具备垂直整合能力的标杆型企业和国家存储产业自主可控战略的重要参与者。

  企业拟通过在福田区建设总部基地,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总部研发+产业协同”的科创高地与生态枢纽,项目成熟期,5年内将累计形成2500个就业岗位,产值超400亿元、税收超13.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8亿元)的高端产业示范标杆,推动福田区产业聚集,构建区域产业生态,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建设。

  (三)建设内容

  建设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基地总部,主要打造存储芯片研发中心、构建高端人才集聚平台、建立产业协同创新基地。

  (四)初步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46859平方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意向用地单位情况

  (一)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2.2亿元人民币。

  (二)总资产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德明利资产总额110.23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经济贡献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意向用地单位2025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70亿元;承诺在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400亿元。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意向用地单位2025年度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亿元,且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亿元。

  五、准入行业类别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先进制造业之存储及服务器,面向下一代网络和智能终端的网络信息服务、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等平台(A1901)”。

  六、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意向区位:梅彩片区B405-0246地块

  (二)用地规模:用地面积7209平方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用地功能:商业用地(C1)

  (四)建设规模:建筑面积46859平方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五)土地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

  (六)土地使用年期:30年

  (七)权利限制:

  1.转让或出租限制:该项目中100%的建筑面积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其中不低于70%的建筑面积为自用部分建筑,不超过 30 %的建筑面积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出租,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自用部分及非自用部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分布位置须相对集中。

  2.股权变更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3.抵押限制: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备注: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

  现就该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6年4月14日-2026年4月2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将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深圳市福田政府在线(http://www.szft.gov.cn)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5-82918333-2581

  附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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