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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6-25 14:25来源 :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召开了《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1年6月10日下午3:00在区委大楼2519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按照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的公告》,本次听证会的参会人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1.听证主持人1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陈举恩。

  2.听证陈述人1名:区科技创新局副局长肖广锋。

  3.听证代表8名:叶兴华(企业代表、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一平(企业代表、天安数码城(集团)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总监)、孙巍(企业代表、深圳中电智谷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瑱(产业发展代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副局长)、李刚(协会代表、深圳市众创空间协会、秘书长)、陆有源(企业代表、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赵鹏飞(法律专家顾问、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志敏(企业代表、清智国际咨询(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4.听证组3名: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陈举恩、区财政局刘晓飞、区投资推广署赵辉。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 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开展了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听证,下一步还将开展集体决策,保证《暂行办法》合法、合理、合程序。一是合法性。从内容上看,《暂行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是以中央及省市的如下相关政策为依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7号)等,因此,《暂行办法》的制定具备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从政策修订的权限来看,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作为福田区科技创新战略的规划实施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的公共服务体系、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因此起草及修订《暂行办法》属于其职权范围。从条款内容来看,《暂行办法》无任何关于指定商品、限制或经营、设置歧视性标准或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条款内容,不存在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关于“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规定”等相关上位法的情形。二是合理性。2021年修订的《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认定标准及条件、认定程序、考核、监督与管理、附则,条文架构清晰合理。《暂行办法》注重上下对应,从项目名称、基本条件等方面均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暂行办法》明确了支持对象为在福田辖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开发、高新技术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区科技创新局进行行业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了科技孵化培育体系,将极大地推动福田的科技创新工作发展。从行政决策的实施上看,《暂行办法》也是合理的。三是合程序性。本《暂行办法》修订送审前已经过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后期又征求业内专家意见,对《暂行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次制定《暂行办法》的过程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规定。

  五、听证代表的主要修改建议

  八位听证代表全部做了现场发言,对《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办法》修订之前是否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后续《办法》正式定稿前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二)《办法》中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都很清晰,但没有看到支持方面的内容,如果认定为福田区的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或补贴,因为从市场运营角度来看,企业申请认定的目的是想获得政府的支持。

  (三)目前不少区都在支持专业化孵化器发展,未来福田区对专业化孵化器这一块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办法》中园区认定条件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想了解一下这个面积是在一栋楼里还是可以分在不同楼里,是什么样的集中度,配套是不是可以在一栋楼?如果对这个不界定的话,过严会导致很多园区不符合要求,能申请认定的园区少,过松会出现拼凑,一个楼里到处都是分开的,范围的界定稍微要做一下限定,不然自由裁量操作人员会很困难,希望对面积的集中度有比较合理的约定。

  (五)这个《办法》是独立的、福田区的,和市、省、国家的关联性是不是要体现?我们知道可以重复申请,我看到很多城市,孵化器认定了市、省、国家的孵化器,已经认定到比区高级的,是不是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拿到区级的资助。

  六、科创局对意见建议的回复和采纳情况

  科创局现场回答了听证代表的提问,并就听证代表的反映问题逐一作了回应。

  (一)《办法》正式定稿前需提交相关的区委区政府审议,后续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相关的程序我们会在正式发布前完成。

  (二)关于支持内容,我们是一个认定管理办法,相应的支持办法会在产业资金扶持政策里予以明确,这个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在里面体现。

  (三)专业化的孵化器一直是我们引导发展的方向,从福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优质的专业化孵化器项目暂时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我们也会逐步引导专业化孵化器的建设。未来相关专业化孵化器的政策支持,我们可能到时候会在产业资金扶持政策里予以相应的体现。

  (四)关于面积集中度的问题,后续我们会在《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规定园区(孵化器)的空间分布不能过于分散,如空间分散的,则分布不得多于三处,并由同一家运营公司进行管理,且每一处物理空间距离不超过500米。

  (五)区级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还是以我们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准。刚才所提及的是园区产业资金政策支持可否重复享受的问题,这个我们会在产业资金扶持政策中明确,就不在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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