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