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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受理条件是什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01 17:54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委统战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符合上述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六)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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