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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29 11:32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

  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对全国和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保障及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等作出规定: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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