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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所需材料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19 15:17来源 : 区梅林街道办

  一、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二、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双方身份证;

  4.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5.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征收决定书等相关证明;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福田区的居民在街道办理服务证)。

  四、办理程序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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