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