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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内公民,想收养我弟的小孩应该怎么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30 00:00来源 : 区民政局

  问:我是国内公民,想收养我弟的小孩应该怎么办理? 

  答: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4)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4 x 6厘米),收养人、送养人一寸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一寸照片2张,四寸全身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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