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登记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6-30 00:00来源 : 区民政局
行政职权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满足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福田区的条件 |
申请程序及办理期限 |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带齐申请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0755-82925854 |
办理地点 |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机关大楼1604 |
申请材料 | (一)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二)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法定时限(天)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承诺时限(天)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办公室:0755-82919898 |
违法违规责任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投诉 2.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