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流程是哪些?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2-26 16:46来源 : 福田区民政局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如果要在成立登记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议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即可,建议当事人联系登记管理单位进行具体咨询,
后续操作如有问题,可咨询电话:8297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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