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以下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符合要求需要出具请由当事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