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福田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印发《福田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资产经营公司:
《福田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福田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行火葬,促进我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殡改步伐,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更新思想观念,动员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全面推行火葬,保护土地资源,美化自然环境,为创建文明区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我区是深圳特区的全面推行火葬的(城)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火葬,保证殡葬火化率达100%。
第四条 区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殡葬管理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 做好推行火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监督管理辖区坟山墓地;
(四) 查处殡葬中的违法行为;
(五) 做好全区殡葬改革的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六)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及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做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内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殡葬改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和落实全面推行火葬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区政府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宗教、卫生、国土、城管、财政、林业、交通和新闻等有关部门,解决殡葬改革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行我区殡葬改革工作。
第八条 建立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由区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殡葬改革管理计划目标考评,确保殡葬火化率达标。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户籍人口死亡火化率100%的目标责任制,党政一把手是实行殡葬管理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殡葬改革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政绩的考核内容之一。对完不成任务的办事处和居委会,除不能评为各种先进外,要追究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要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深入细致地做好居民思想工作,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确保殡葬改革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和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要求,对辖区内现有的坟场墓地实施规划和管理,并协调股份合作公司和规划国土部门关系,作出合理调整和规划,逐步改造为骨灰寄存设施,任何公益性坟场墓地都不准搞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 对擅自生产、经营棺木及土葬迷信用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丧葬迷信物品予以收缴销毁,对当事人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殡葬用地审批手续,要根据土地规划的要求,会同民政、城管、林业部门研究制定丧葬用地规划,严禁私修乱建坟墓,对非法占用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来地貌。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管理,做好遗体的防疫工作;坚决堵住太平房遗体 外流搞土葬的漏洞,建立健全太平房管理责任制,做好尸体登记,交接、验签工作。
凡在医院死亡的遗体,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不允许其亲属或招揽搞土葬的人员从医院运输尸体出去搞土葬。违者除对死者亲属处以罚款外,要追究医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刁难、谩骂、威胁、殴打、伤害管理人员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区政府制定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奖励办法。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事业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对在推行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完成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殡葬改革达标单位”称号;对在推行火葬工作中勇于检举揭发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而搞土葬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各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及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殡葬改革奖惩办法,对推行殡葬改革中先进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党员、干部直系亲属死亡,不实行火葬者,报纪检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从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30日止,辖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区政府给予家属1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全民、集体所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去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家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实行火葬与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挂钩,不实行火葬的,取消其全家当年股权分配。
第二十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搞土葬的,除责成丧主限期起坟火化外,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丧主拒不执行火化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公安、城管、国土、卫生、林业、宣传等部门实行强制性起棺火葬。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火葬的遗体擅自外运的,由区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
第二十三条 在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造坟墓和“阴阳城”,违者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地貌;逾期不拆除的,除强制拆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按深圳市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