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本市参保,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全额由个人垫付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况下,报销所需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2、医院收费发票(需加盖医院公章);3、门急诊费用明细清单;4、外购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5、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