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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出租房屋应该怎么纳税?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5-08 14:47来源 :

(一)纳税申报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

1、出租人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十日内申报缴税。

2、出租人持《房地产租赁合同》到代征部门 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租赁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相关责任不变。

(二)应纳税种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1、 月租金小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 月租金大于或等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三)纳税期限

   出租人应于每月或每季末月(3、6、9、12)20日前申报缴纳当月或当季税款。

(四)法律责任

   1、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租人未按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故意隐匿房产和有租金收入不报或报不实的,以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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