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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0-17 14:49来源 :

适用人员:

拟收养子女的人员。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2.  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3.  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户籍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  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两套交户籍街道计生科,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  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科;

4.  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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