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0-17 14:49来源 :
适用人员:
拟收养子女的人员。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2. 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3. 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户籍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 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两套交户籍街道计生科,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 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科;
4. 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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