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养犬登记可以养犬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6-09 09:14来源 : 南园街道办事处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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