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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18 15:58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答: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满足发放条件,但单位没有发放,劳动者可通过致电12333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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