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对《劳动用工监管指引》制定听证会的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03 15:29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1月23日,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劳动用工监管指引》的制定举行了听证会,现场记录如下:
一、《指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用监管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的意见;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确立了信用监管对促进发展新格局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工作。2018年7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对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进行了部署;2022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将建立劳动用工信用监管事项列为福田区今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指引》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在劳动用工领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是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二)是满足政府实施劳动用工信用监管的迫切需要
我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最早出现,与棘手的历史问题相互交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各种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主体及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庞大的就业人群、高度的流动性,我市劳资矛盾易发多发且绝对数量仍保持高位,在各类社会矛盾中占比仍较高,是全国劳动用工监管工作压力最大的城市之一,迫切需要创新劳动用工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开启了劳动用工信用监管的相关实践,一些省市人社部门开展了探索。由于信用监管发展时间较短且专业性较强,目前国内已经公布实施的劳动用工信用监管办法均存在指标设置简单、信用监管举措较少、正向激励不足以负面评价为主、缺乏社会共治、未形成闭环管理等问题。在总结和梳理其他省市相关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指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劳动用工的监管实际,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政府监管资源的新格局,制定独特的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信用评价等级和流程,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以及联动其他部门开展失信约束,为实施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工作指引,不仅可以尽可能减少对正常企业生产经营的打扰,更有利于合理调配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
(三)是引导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
我市企业数量庞大,而政府监管资源十分有限,手段也很有限,仅靠政府监管很难实现劳动用工的有效治理。《指引》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主要是依法用工、保障权益等方面内容设立信用监管指标,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建立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机制,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正向激励为主的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劳动用工诚信合规体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隐患问题。而且企业可以按照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标开展自我评价,通过信用修复和信用风险管理等实现等级调整,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加强合规建设提供明确指引。
(四)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诚信就是发展环境,就是竞争力、吸引力、生产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需要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编制《指引》,实施劳动用工信用监管,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对有信用风险问题的企业实行“利剑高悬”,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无信用风险问题的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打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指引》制定的依据与参考
(一)法律法规依据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
4.《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年,市政府令第297号)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二)政策依据方面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三、听证参会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标准标题是信用监管,正文内容主要以评价为主,监管内容较少,建议改为信用监管评价指引。
(二)建议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修改为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社会组织范围比较广泛,难以界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安排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建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改为“企业”。对于劳务派遣的界定不够清晰,建议重新定义。
(四)基本原则应该是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应该从合法、客观、公正的角度,建议修改。
(五)建议将“自我化解”修改为“及时化解”,“劳动用工争议纠纷”表述不当,建议修改为“劳动用工纠纷”,建议将“……履行劳动用工争议调解决定……”修改为“……自觉履行劳动用工争议调解决定……”,建议将“调解决定”修改为“调解协议”。
(六)“三方评价”及“第三方机构”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歧义,建议重新进行描述。
(七)争议调处整个指标建议进行重新描述,劳动纠纷的解决通过内部沟通协商占很重要的作用,二级指标“设立调处组织机制”不够清晰,谁来调处无法确定。建议修改为内部沟通协商机制。
四、现场意见和建议反馈
听证陈述人:大家提出的意见非常好,对于制定《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达成共识,对于一些分歧意见,我进行回应一下。一是关于标题的问题,标准不单是评价,主要用于监管,评价只是方式,正文内容中也明确了监管内容,所以保留原标题不改动。二是关于将“自我化解”修改为“及时化解”,标准注重强调的企业能够将劳动纠纷进行内部的处理,是一种机制,是引导企业进行主动合规的一种表现,所以用“自我化解”更加贴切。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