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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深福劳监理催〔2023〕20233000017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20 10:38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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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福劳监理催〔2023〕20233000017号《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拖欠员工马洋洋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40138.37元、拖欠员工BUI DINH DOAN JONATHAN 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工资71266.56元;2.未支付马洋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00元、未支付BUI DINH DOAN JONATHAN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深福劳监理[2023]20233000017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支付马洋洋和BUI DINH DOAN JONATHAN工资合计111404.93元;2.按应支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55702.47元;3.责令支付马洋洋和BUI DINH DOAN JONATHAN经济补偿合计28000元;4.按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4000元。以上四项合计为209107.40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履行上述义务。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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