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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深福劳监理催〔2026〕2025300007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10 17:40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幸韵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福劳监理催〔2025〕20253000072号《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无故拖欠赖桶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工资4285.71元、肖文波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工资10067.51元、李鑫鑫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工资14218.89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我局于 2025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深福劳监理〔2025〕20253000072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支付赖桶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工资4285.71元、责令支付肖文波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工资10067.51元、责令支付李鑫鑫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工资14218.89元;2.责令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赖桶生加付赔偿金2142.86元,责令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肖文波加付赔偿金5033.76元、责令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李鑫鑫加付赔偿金7109.45元。以上两项合计为42858.18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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