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24 15:56来源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提升我市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帮扶范围。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扩大认定对象范围,与省认定范围保持一致
同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深圳市的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二)关于优化认定条件
按照《省认定办法》规定,取消我市原认定条件中“已求职登记满3个月且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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