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9 14:52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为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2月29日
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体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权益保护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用工信用管理,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人力资源部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同时依法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新型管理机制。
第五条实施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必要原则,坚持主动合规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福田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信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用工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并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制度和机制。
第八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等参与劳动用工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劳动用工合规培训、咨询和辅导,打造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劳动用工共治体系。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履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劳动用工信息。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跨地区劳动用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采集本地用人单位在福田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劳动用工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用工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调解仲裁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主动合规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工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劳动用工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情节轻微并且社会影响较小,已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除外。
(三)调解仲裁信息。包括劳动用工相关的调解、仲裁信息。
(四)监管监督信息。包括劳动用工相关的监管监督状况信息和监管监督反馈信息。
监管监督状况信息。投诉举报信息、检查信息、责令改正信息、行政处理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监管异常信息和重大事件信息。
监管监督反馈信息。自查自纠信息、配合检查信息、履行改正指令、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履行处罚责任信息、劳动调解履行信息和劳动仲裁履行信息。
(五)主动合规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主动注册信息、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履行信息、劳动关系承诺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包括国家和地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并共享给区人力资源部门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六项涉及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田区经济产业一体化支撑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媒体等渠道采集。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和媒体等渠道采集的信息应核验后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涉及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涉及的信用信息通过用人单位自愿注册的方式获取。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的核验机制。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信息、调解仲裁信息、监管监督信息的保留期为三年,自信息产生或者获取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动合规信息由用人单位设定有效期,自提交或者更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用人单位守法依规、监管监督、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守信践诺和荣誉表彰状况构成。
第十七条各评价因素的具体指标项和加减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用工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信用评价等级由系统依据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档案,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计算综合得分,结合定性判断事项,实现分类和更新。
第十九条劳动用工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守法诚信,合规管理水平较高。
(二)B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比较合规,没有违法失信或违法失信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C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合规,有违法失信问题,存在监管风险。
(四)D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合规问题严重,监管风险巨大。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
(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时间不满一年的;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制定规章制度的;
(三)最近一年信用评价结果出现D级的;
(四)因涉嫌劳动用工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其他区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评价结果直接评为D级:
(一)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不主动处置的;
(三)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用工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拒不配合实施劳动用工监察的;
(六)提供虚假主动合规信息及佐证材料的;
(七)其他区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结果。每季度为一周期。次月1日得出上季度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信用评价后,下一个周期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评定:
(一)区人力资源部门发现并经证实用人单位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未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应重新评价;
(二)用人单位新发生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为D级;
(三)直接评为D级的相关情形已经处理或者解决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复核后重新评价;
(四)非直接评为D级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开展合规管理,经用人单位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复核后重新评价;
(五)其他区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重组、资产被冻结、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时,经用人单位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以暂停信用评价直至事项终止。
第二十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和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劳动用工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保留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A级劳动用工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补充目录,并依法共享和公开。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用工信用评价等级对用人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劳动用工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部门实际,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以下措施开展管理。
(一)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依法实施下列措施:
1、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检查;
2、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3、涉及劳动用工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认罚择轻”制度、考虑用人单位主观情况时,予以重点参考;
4、开展人力资源方面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5、在企业上市、资质评定、其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提供劳动用工情况时予以重点推荐或正面说明;
6、在人力资源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7、优先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依法实施下列措施:
1、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检查;
2、开展人力资源方面评优评先时予以推荐;
3、在企业上市、资质评定、其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提供劳动用工情况时予以推荐或正面说明;
4、人力资源方面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予以适当倾斜;
5、优先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依法实施下列措施:
1、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主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不适用书面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2、发放失信告知书,提醒纠正相关违法或者失信行为;
3、在企业上市、资质评定、其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提供劳动用工情况时应重点关注或核查;
4、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建立劳动用工合规体系。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依法实施下列措施:
1、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主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不适用书面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2、发放失信告知书,提醒纠正相关违法或者失信行为并依法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3、在企业上市、资质评定、其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提供劳动用工情况时应重点关注或核查;
4、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建立劳动用工合规体系;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名单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和深圳市补充清单,对惩戒对象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五章 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劳动用工信用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改正并通知用人单位。
异议处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以外,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十三条超过保留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调解仲裁信息和监管监督信息,以及失效的主动合规信息,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删除或者移除,但不影响上一期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服从监督监管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以删除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劳动用工与其他领域实现信用联动。
第三十六条平台经营者应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建立平台外包机构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机制。相关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平台经营者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劳动用工信用监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