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9 16:40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福田区亦在诸多领域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为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体系,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起草形成了《福田区劳动用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2016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提出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办法,是加强劳动用工领域监管的必然要求
截至2020年,福田区商事主体累计近50万,创业密度居全国之首,用人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现有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已难以满足监管需求,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存在劳动用工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有限,劳动监察执法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劳动用工监管手段有限、效能不高等问题。《办法》力求通过信用评价及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体系,让信用赋能监管,将监管力量拧成一股绳,促使劳动用工监管效能最大化。
(三)制定办法,是推进城区精细化治理的迫切需要
福田区是深圳的中心区域,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首善之区”美好期盼,和谐的劳动关系,则体现着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当前,福田区已进入城区治理精细化阶段,实行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以信用为手段的监管方式的创新,是用“绣花功夫”推进城区精细化治理的生动体现,对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对于推动和完善福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福田区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与参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
4.《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年,市政府令第297号)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体共六章四十条,除总则、附则之外,主要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管理部门;提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劳动用工信用管理以及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打造劳动用工共治体系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共8条。提出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及跨地区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信息的组成、采集渠道和信息的保留期限;规定了主动合规信息通过用人单位自愿注册的方式获取。
第三章信用评价,共11条。明确了劳动用工信用评价方式、等级含义、评价周期、等级调整和评价结果的保留期限;对限制等级、直接定级、重新评定、暂停评价等情况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具体情形。
第四章信息结果应用,共3条。明确了根据劳动用工信用评价结果对用人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应用方式(对应A、B、C、D级分别依法采取的措施),以及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主体权益保护,共5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申请方式、异议处理方式及处理时限、信用修复条件及范围;规定了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5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的责任、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四、《办法》的特色和亮点
(一)基本理念。《办法》是基于合规管理的信用监管机制,旨在构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治理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作为合规判断的依据。
(二)信用信息范围。除行政处罚、监管监督信息以外,还包括了主动合规信息;监管监督信息着重从监管监督状况信息,还重点增加了服从执行信息;预留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并共享的其他信息。
(三)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可读性和可区分度,并置入合规理念和监管风险。
(四)信用评价模式。采用“综合评价+直接判定”的评价方式,按照动态评价,设定评价周期,并强化监管部门的参与,强化主动合规建设,将监管与合规结合。
(五)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失信惩戒联动”相结合的方式。差异化管理结合劳动监察现有的资源和做法,失信惩戒联动强调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