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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7786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20 16:15来源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洪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78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洪莲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差额45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洪莲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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